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这是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反腐倡廉工作必须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展开。
所谓和谐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人自身的和谐。人的心理不平衡、对社会一些现象的不满等导致行为不平衡,这些都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造成这些不和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农民医保问题,城镇居民及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等”。人们对先天和客观原因造成的暂时不公尚能“容忍”,只有“认命”。但对由人为造成的不公平、不公正,由于制度造成的不公正、不公平,导致的利益差异,则不能接受,特别是政府官员的腐败。政府官员的腐败,是政府官员对人民赋予的公共权的滥用和公权私化。人民授权与你,你却反过来欺负百姓,侵害授权者的利益,授权者感到失望、愤怒,从而引发信任危机、信念危机。在政府官员腐败的状态下,政府失却了公信力,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惩处,让腐败官员活得“有滋有味”,还会导致人们心理的严重失衡,价值观念扭曲,造成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的严重恶化,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严重影响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手软,用反腐倡廉的成效取信于民,消除不和谐因素,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